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興源印刷制品生產加工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示時間:2025年11月4日—11月10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興源印刷制品生產加工項目
二、建設單位:泉州興源印刷有限公司
三、建設地點: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紫新路9號4樓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福建省泉州清澈環保有限公司
五、 項目概況:
興源印刷制品生產加工項目擬選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紫新路9號4樓,租賃“泉州市通城機械發展有限公司”閑置廠房,租賃廠房面積2552m2。項目建設單位為泉州興源印刷有限公司,總投資400萬元,聘用職工2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時(夜間不生產),年加工PVC印刷品40萬m2和皮革印刷品10萬m2。
六、項目運營期應重點做好以下環保工作:
1、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經出租方化糞池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三級標準(其中氨氮達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表1中B級標準)后,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排入晉江仙石污水處理廠,再經晉江仙石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后排放。年污水排放總量控制在:廢水≤270噸。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①項目生產車間密閉,印刷、擦拭及固化廢氣集中收集經“兩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一根20m高(DA001)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苯系物)執行《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1616-2022)表1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外排廢氣(非甲烷總烴、苯、甲苯、二甲苯)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 1784-2018)表1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部分無組織外排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 1784-2018)表2、表3標準限值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②項目切割廢氣集中收集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一根20m高(DA002)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限值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3、項目廠區應合理布局,對切割機、風機等主要噪聲源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和減振措施,項目夜間不生產,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65dB。
4、項目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建設要求設置危廢暫存場所,建設危險廢物貯存間,廢活性炭、含油墨及清洗劑抹布和原料空桶暫存于危險廢物貯存間,定期委托具有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處置。項目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建設要求設置一般固廢暫存場所,在顯著位置張貼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廢邊角料、粉塵暫存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區,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定期委托有回收處置能力的單位回收利用,并簽訂處置協議;廠區、車間內均應設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七、公眾參與情況
環評單位于2025年09月05日在福建環保網絡平臺上將《興源印刷制品生產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信息進行第一次公示,于2025年09月15日進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眾監督,期間未收到公眾的反對意見。
八、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九、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22138810
地址:鯉城區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
郵編:362000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