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建設
第三章 風險防控機制
第四章 重點領域治理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更高水平平安福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人民安寧,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規對平安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平安建設,是指組織和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依法防范社會風險,化解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防止和減少各類安全事故,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第三條 平安建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與專項治理相結合。
第四條 平安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
(三)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
(四)預防和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五)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公共安全保障體系和網絡安全綜合治理體系;
(六)開展平安創建活動;
(七)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
(八)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領導,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工作計劃,完善基礎保障,將平安建設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平安建設工作,充實平安建設力量,組織開展群防群治、矛盾風險排查化解、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工作,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平安建設的決策部署;
(二)宣傳和實施平安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建設規劃;
(三)組織和指導平安創建活動,督促落實平安建設責任;
(四)分析平安建設形勢和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并推動落實;
(五)推動相關社會矛盾和社會風險的預防和化解;
(六)協調解決平安建設工作中重大事項和問題;
(七)檢查、考核本地區平安建設工作情況,決定或者建議獎懲;
(八)協調處理平安建設其他工作。
第七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根據平安建設工作需要,確定相關單位作為平安建設成員單位,明確職責分工,實行動態調整。
平安建設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以及平安建設主管機構的統一部署,指導和管理本單位的平安建設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本級平安建設主管機構報告平安建設工作的落實情況及其他重要情況。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平安建設成員單位協同聯動,加強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和執法協作,督促落實工作要求。
第八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規范化建設。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協調推動風險預警、矛盾糾紛化解、治安防控等工作,為平安建設提供保障。
第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平安建設宣傳和教育活動,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設。每年3月為平安福建宣傳月。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媒體等應當開展平安建設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宣傳和引導。
第二章 基礎建設
第十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在黨委領導下,健全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城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運用“四下基層”工作機制,及時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加強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聯網應用和安全管理,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
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治安防控工作,應當加強公安派出所、省際公安檢查站、市縣際治安卡點、警務室、警務聯勤點、街面警務站執勤點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與平安建設深度融合,推動平安建設的相關信息平臺互聯互通,促進信息資源及時、完整、準確、安全共享。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信息數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置網格,建立網格事項清單制度和準入退出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劃分網格,加強網格日常管理和網格員隊伍建設,落實管理保障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員的招聘、管理、培訓和考核制度。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統籌發揮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公證機構等組織力量,提供多元化解糾紛服務。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落實訴訪分離制度和信訪依法終結制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分析研究信訪情況,跟蹤督促和協調信訪事項的辦理,建立健全上級下訪、基層接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
第三章 風險防控機制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防控運行制度,形成監測、預警、處置和反饋的風險閉環管控機制。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機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風險可控性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重大決策的重要依據。
各級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大決策社會風險可控性評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信息收集和隱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風險隱患,加強風險隱患排查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監測體系,落實社會風險研判制度,定期分析形勢,提出對策建議和防范措施,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風險處置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準備。
社會風險引發相應突發事件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及時組織做好應急響應。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本系統社會風險防控協同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協調工作機制,做好社會風險防控協同的培訓、演練。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社會風險防控責任制,建立責任清單,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責任,及時有效防范和處置各類社會風險;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實行專項治理。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中發現平安建設突出問題的,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公安提示函、國家安全風險提示函,并及時向平安建設主管機構報告,被建議或者被提示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辦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章 重點領域治理
第二十四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平安建設成員單位制定專項領域突出問題整治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計劃,圍繞優化發展環境、影響平安建設深入推進的基層基礎短板、影響安全穩定的突出問題,開展平安建設重點防治和專項治理。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工作體系和能力建設,嚴密防范和依法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以及其他危害國家政治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六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機制,依法預防和打擊有組織犯罪,完善涉黑涉惡案件和線索移送、辦理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涉黑涉惡案件和線索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電話、郵箱、信箱,落實舉報人和證人保護措施,拓寬線索舉報渠道。有關部門發現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涉黑涉惡線索。
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互相配合、相互制約,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預防和依法打擊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協調機制,確定反電信網絡詐騙目標任務,加強涉詐人員打擊管控,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反詐職責,開展屬地綜合治理、反詐宣傳教育、涉詐人員幫扶轉化。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推送安全提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研判、違法信息攔截、預警勸阻、協調處置等機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反電信詐騙內部控制機制和安全責任制,規范經營行為,加強反詐騙風險監測和新業務涉詐風險評估,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及時向客戶作出風險提示,按照規定采取阻斷措施并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應急管理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督辦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保障安全生產。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網信、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加強網絡監管和治理,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重大網絡輿情一體化應急處置,開展網絡安全宣傳教育,預防和懲治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加強網絡文化產品、網絡運營單位、互聯網企業、網絡教育平臺的監督管理。
網絡運營單位、互聯網企業、網絡教育平臺應當履行網絡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網絡安全審查等制度要求,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保障網絡用戶信息安全,防范網絡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機制,制定金融風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依法處置各類非法金融活動,開展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防控體系,運用數字化手段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對資金異常流動情況、非法資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動的監測,發現金融違法行為的,及時向金融管理部門報告發現的線索;發現金融消費者可能涉及非法金融活動的,應當依法履行風險提示義務。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吸毒人員,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流浪乞討人員,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人群的管理與服務,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關心幫扶、教育疏導工作,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工作,健全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銜接管理工作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干預機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人才培養和執業能力評估機制,建設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平臺,開展社會心態監測、心理健康指導、心理咨詢服務等活動,為有需要的群體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與社會心理服務機構的工作銜接,為特殊人群提供心理輔導、心理危機干預、教育轉化和跟蹤幫扶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依法采集、登記、核查相關信息并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排查出租房屋治安隱患,采集、核查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相關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出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相關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校園及周邊安全,監督、指導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等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建立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
教育、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校園及周邊安全管理,指導和協助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
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留守學生、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困境學生檔案,并做好未成年人信息保護工作。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
第三十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陸海統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管控協調機制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與有關部門、機構的協作配合,共同維護近岸海域安全和國家海洋權益。
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收集、掌握、報送沿海及海上治安管理信息,加強動態服務和管理,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應對處置治安災害事故,對在本省管轄海域、沿海地區發生的各類治安災害事故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和提供幫助。
第三十五條 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鐵路護路聯防工作,建立健全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鐵路護路聯防隊伍建設,開展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排查和治安整治,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志愿者等依法參與平安建設工作,發展壯大群防群治力量,創新治理方式方法,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水平。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平安建設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安全風險責任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掌握本單位職工心理健康情況,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社會安全責任教育。
第三十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安建設工作,推動平安建設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引導村(居)民參與平安建設活動。
第三十九條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發揮行業協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作用,創新社會協同機制,健全平安建設共建共治共享體系。
行業協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指導和支持會員參與平安建設,健全合規管理體系和風險防范機制,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平安建設相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物業管理服務機構、業主委員會參與推進平安小區建設,化解鄰里矛盾糾紛,維護本居民區的社會治安秩序和業主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參加平安建設志愿活動,開展社會治安巡查、矛盾調解、平安宣傳、法治宣傳等工作。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平安建設志愿服務激勵保障機制,加強對平安志愿者的組織、指導、培訓,為志愿服務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形成見義勇為的社會風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等相關工作,支持、幫助見義勇為人員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將矛盾糾紛調解、特殊人群服務管理、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社會心理服務等事項委托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第六章 監督和責任
第四十三條 平安建設實行主體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平安建設屬地主體責任和行業主管責任,全面負責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平安建設實行領導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平安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平安建設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平安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四十五條 平安建設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工作職責,確定工作目標、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應當加強對平安建設工作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工作情況列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七條 各級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平安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明確考核評價的對象、內容、方法和程序,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開展平安建設考核評價。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可以通過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施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平安建設滿意率調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平安建設考核評價結果對平安建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對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未達到平安建設目標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書。
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平安建設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監督和檢查,按照有關規定運用考核評價結果。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安建設主管機構予以約談、通報、掛牌督辦,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落實平安建設工作措施,基層基礎工作薄弱,導致社會治安秩序混亂的;
(二)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較大的危害國家安全事件、群體性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產安全事故、公共安全事件、網絡安全事件的;
(三)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四)對社會治安重點地區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等,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義務的,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或者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二條 設區的市、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鄉鎮(街道)平安建設主管機構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工作責任,由上一級平安建設主管機構以書面形式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對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的,有權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平安建設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同時廢止。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