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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經局辦公會議研究同意,鯉城區城市管理局印發《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的通知》(泉鯉城管規〔2025〕2號),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背景
2021年10月10日,我局制定了《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三項制度的通知》(泉鯉城管〔2021〕91號),對《行政處罰法》規定符合聽證情形“較大數額的罰款”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現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性文件存在動態調整,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需結合城管執法實際,對原執法制度進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行為規范>的通知》(建督〔2018〕7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住建系統實施行政處罰中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通知》(閩建〔2023〕18 號)、《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10項制度的通知》(泉鯉城管〔2025〕75號)等政策性文件。
二、目標任務
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進一步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工作進展
2025年8月10日啟動對《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的起草工作。經過認真研討,聽取法律顧問等各方意見后,10月15日形成《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10月21日至10月30日,通過局門戶政務網站對外公開征集《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和建議,截至10月30日,未收到意見。2025年11月4日,經本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本文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存在與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情形。2025年11月5日經局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11月10日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四、范圍期限
適用于鯉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實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5日起至2030年12月14日。
五、主要內容
(一)主要的制度設計和內容。
共涉及十一項制度,《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主要規范執法檢查、處罰、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告知、聽證、作出處理決定、送達、執行、強制措施等行為;《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規范》主要規范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著裝儀容、行為舉止、執法用語、執法裝備、應急處置;《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主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主要規范行政執法公示內容、公示程序;《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主要規范執法全過程記錄操作規程;《鯉城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主要規范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適用范圍、審核程序等行為;《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回避制度》主要規范執法回避適用范圍、回避程序;《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主要規范需要集體討論決定情形、集體討論程序;《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規定》主要規范聽證適用條件、聽證程序;《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主要規范行政機關內部人員辦案工作紀律、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責任追究;《鯉城區城市管理局法制員管理規定》主要規范法制員選拔、法制員職責權限。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關系規定。
1.《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明確了行政處罰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從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告知、聽證、送達、執行的的實施程序;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2.《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法》符合聽證情形“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具體數額。
(三)對上位法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體細化和創設性規定的內容和理由。
對《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符合聽證的2種情形“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具體數額進行細化規定。明確“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含)以上罰款”屬較大數額罰款;明確“沒收公民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屬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依據主要為《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住建系統實施行政處罰中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通知》(閩建〔2023〕18 號)。
六、注意事項
1.《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根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2015年12月24日,中辦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理順管理體制、強化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創新治理方式、完善保障機制等作了全面部署。《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根據中央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精神重新調整了適用范圍,《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不僅規范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也規范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到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相銜接。
2.《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細化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內容。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為抓好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中包含《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鯉城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執法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七、關鍵詞詮釋
1.回避
是指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因與其處理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平性,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程序。
2.行政執法檢查
行政執法檢查是指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檢查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目的是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糾正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證據保存登記程序
行政執法中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是指執法部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4.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執法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行政執法程序中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6.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7.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1)較大數額罰款(2)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3)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8.行政執法“三項制度”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1)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行政執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重要措施。行政執法機關要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采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格式。建立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臺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
(2)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證。行政執法機關要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確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有效的關鍵環節。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要嚴格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小陳,聯系電話:0595-22251913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